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5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A座12楼1221、1222、1225、1228-1230房。
法定代表人:刘悟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516532711),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官家坪居委会新石路创业工业。
法定代表人:颜盛军。
被执行人:李学文,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廖群洪,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学文、廖群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又多次发起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0月2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廖群洪所在地进行上门调查,并向被执行人湖南博邦农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学文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发出公函,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0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517657元,尚有251765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