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悟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启胜,男,华中矿业公司凯里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锦屏县瑞鑫金矿。
法定代表人李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华中矿业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96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96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9元、执行费140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锦屏县瑞鑫金矿已停止开采,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天执字第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治桂
审判员 粟小成
审判员 龙秀灿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