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03民初6707号
原告: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通程大酒店12楼1113室。
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华翼府A座1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