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30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华翼府A座12楼1221、1222、1225、1228、1230房。
法定代表人:刘正钧,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991123367),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丹江大道与和平路交汇处五楼3-501室。
法定代表人:潘仁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4月14日、4月20日、4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4月20日,本院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2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群众组织发出委托调查函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21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信息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774113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77411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陈 颖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