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705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执行人长沙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9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银行存款226826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收入人民币226826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邱 巍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