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708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河南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中段。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盘耿街46号安阳市日用化工厂院内64幢1至5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5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6号附2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63号1号楼。
原审第三人:许海花,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安阳等五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许海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17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从本案的客观事实上来说,申请人在本案中确实遭受了545153.83元的巨额经济损失,而且申请人遭受这个损失的直接原因,并不是申请人的司机方党生造成的,而是由五被申请人所有及管理的通信光缆,在邺城大道上发生脱落,造成通信光缆横拦马路严重阻碍车辆通行,由此引发***驾驶的货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急刹车,造成在后正常行驶的申请人货车而追尾,这才是造成本案的直接原因。五被申请人完全依法应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二、从本案的因果关系上来说,申请人在本案中所遭受的巨额损失与五被申请人疏于管理自己的光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是因五被申请人所有的和管理的通信光缆在邺城大道上发生整体脱落,导致通信光缆横拦在作为交通要道的公路上。五被申请人又疏于管理,未及时维修,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在重要的交通要道上形成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原审裁定认定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三、申请人在本案中完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无任何事实依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四、原审裁定以殷都区法院已对交通肇事为由判决,剥夺申请人的诉权,掩盖五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五、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5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不能剥夺申请人向五被申请人追偿的权利。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对本案的五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而申请人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五被申请人要求赔偿的案件,和殷都区法院判决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不能以此来剥夺申请人的诉权。综上,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生效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根据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系方党生驾驶超载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方党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是由物件脱落、坠落所造成,***向中国移动安阳等五家公司主张其对生效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法律关系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方方
审 判 员 马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