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阳市日用化工厂院内****。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一、电信分公司虽然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电信分公司宽带合作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签字未盖公章,但其主管领导在协议上签字说明该协议已生效。原审法院依据协议认定签字并**协议无效,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及当事人双方所签协议第六款第六条,合作协议应认定有效。二、***提供的《驻地网宽带合作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是由电信分公司网络主管***通过对工程核算35000元工程款后,经过电信分公司运营中心主任**,网发部负责人**,网运部责任人***签字认可的,原审认定审批表没有审批完成属认定事实错误。三、***在施工前与电信分公司主管领导已签订安全施工协议说明已同意施工,且电信分公司相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了核算,多个部门领导签字确认,说明对该工程核算及工程的认可,明显是先建后批的形式,原审法院不认可该事实错误。四、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生效,《驻地网宽带合作项目审批表》未审批完成,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未经电信分公司同意及使用等,对***工程项目投入资金35000元及利息不支持缺乏依据。五、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投资建设未经电信分公司同意,投资建设设备无入网用户,应支持***要求电信分公司按照入网每年每户400元,按31户支付3年的费用。六、***在区域工程建设前期投入协调公关费用、占用居民房墙、电线杆等费用近2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合作协议是否生效的问题。***与电信分公司职工***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作协议仅有***签字,未加盖公章,电信分公司不予认可,原审认定该合作协议未生效,并无不当。二、关于审批程序是否完成的认定问题。涉案审批表电信分公司市场部、主管领导均未签字审批,审批流程未完成,***主张涉案项目已经审批缺乏依据。三、关于赔偿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在合作协议未生效与审批手续未完成的情况下,***主张涉案项目已经建设,电信分公司应就其实际投入予以赔偿。***与***系合伙,其以10000元的低价将合伙项目转让给了***,***取得涉案项目的权利。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投资成本且其对涉案项目无实际权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请求支付其电信光缆线路及设备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