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03民初306号
原告:***,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男,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46号安阳市日用化工厂院内64幢1至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1662187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电信光缆线路、设备款35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欠款本金支付完毕为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12月31日起至本案终结止的线路投资损失按照每年每户400元计算,共计31户,计算3年为37200元;本案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代表人在被告处签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安阳电信分公司宽带合作代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安阳市××××村区域代理中国电信的宽带业务,该业务范围内的设施设备由原告先行垫付施工,施工结束后由原告进行后期管理。协议约定期限在2014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内有效,还约定了协议期满后续签合同的相关条件及被告方终止协议应当给付原告的补偿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共计投入资金35000元,该投资的《驻地网宽带合作项目审批表》经过被告公司运营中心负责人**,网发部负责人**,网运部负责人***签字认可。但是,被告的各部门负责人却在原告投资并由被告实际使用后,相互推诿,不但没有将原告垫付的投资及时给付,而且对于合作协议中承诺的应当给付原告的各项费用也一直推着至今没有支付。甚至到后来不让原告对投资施工的部分进行正常运营,将原告投资的部分又给另外的人运营,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各项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状**的事实均不属实,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过宽带合作协议,也没有实际使用原告主张的投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方***签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电信分公司宽带合作代理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被告)授权乙方(原告)在***区域代理中国电信宽带业务,负责该区域内的宽带用户宣传、发展、安装、维护、障碍查修、代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用及后期续费维系等业务。并做好线路的施工建设、维护维修、大修改造等工作;乙方负责该区域内发展用户所需的光缆线路、光交设备、多媒体箱、线路杆路及附属铁件、工程施工、皮线光缆、安装维护光工具等投资,并负责己方资产的免费维护维修、大修改造等工作;乙方所投资的线路及设备,主要材料必须是甲方选型入围的厂家产品,包括光缆交接箱、光缆、皮线光缆、快速连接器等。甲方协助乙方协调厂家对主要材料的采购、订货,甲方承诺乙方的购买价格不高于甲方的集采价格,但乙方必须保证到货后一周内向材料厂家全额结算材料款。业务开通前必须经过甲方的验收,方可入网投入使用;协议期满后,任何一方如终止与对方的合作,需协议到期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否则,按协议自动延续一年生效。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后,并按如下方式处理乙方投资的线路所有权:如甲方终止协议,根据当期宽带在网用户数按400元/户补偿乙方线路投资,补偿后乙方投资的线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如乙方终止协议,根据当期宽带在网用户数按200元/户收购乙方线路投资,收购后乙方投资的线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协议执行满五年后,乙方投资的资产总额已从合作分成及佣金中全部收回,该资金所有权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资产归甲方后,如乙方仍有合作的意向及诚意,则本协议可以续签;单宽业务录入系统按照360元/年执行,对外整体定价由甲方统一制定,统一定价与系统录入价格的差额部分,***所有。其他费用按照甲方统一标准正常录入系统;代理费、佣金或奖励按甲方正常结算流程处理,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税金按照税务部门标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服务保证金5000元,用于服务质量考核,每出现一次违规如维修不及时、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扣罚保证金100元,一个月内出现3次,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代理权,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投资损失;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遇国家或上级政策变化,按照国家或上级政策精神执行。该协议有原告签字,被告职工***签字,但无落款日期,无被告公章。原告提供的《驻地网宽带合作项目审批表》,证明上述项目经过被告公司运营中心负责人**,网发部负责人**,网运部负责人***签字认可,且注明预算资金35000元,但该审批表主管领导审批栏无人签字确认。原告提供《安阳电信公司合同会签表》,但该会签表无被告方任何部门人员签字。目前,原告认可其投资建设的设备被告并未使用。原告主张被告发包的项目均系先建设,后审批。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电信分公司宽带合作代理协议》、《驻地网宽带合作项目审批表》、《安阳电信公司合同会签表》,以及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与被告职工***签订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电信分公司宽带合作代理协议》,但该合同明确约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该协议。目前该协议并未加盖公章,该协议并未生效。原告提供的《驻地网宽带合作项目审批表》,证明上述项目经过被告公司运营中心负责人**,网发部负责人**,网运部负责人***签字认可,且注明预算资金35000元,但该审批表主管领导审批栏无人签字确认,不能认定《驻地网宽带合作项目审批表》已经审批完成。原告主张被告发包的项目均系先建设,后审批。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且先建设,后审批也不符合正常的流程,故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对上述项目共计投入资金350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原材料项目、品种、数量、人工费用等,无法证实原告实际投入35000元,同时,原告认可其投资建设的设备被告并未使用。因此,在原、被告签订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电信分公司宽带合作代理协议》并未生效,《驻地网宽带合作项目审批表》也未审批完成,故原告未能证明其投资建设经过被告同意。同时,原告未能证明其投资花费了35000元,且其投资建设的设备被告并未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电线光缆路线及设备款35000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安阳电信分公司宽带合作代理协议》约定:如甲方终止协议,根据当期宽带在网用户数按400元/户补偿乙方线路投资,补偿后乙方投资的线路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是,原告未能证明其投资建设经过被告同意,该投资建设的设备并未使用,并无入网户。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入网户每年每户400元,按31户支付3年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