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5民终4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16楼、17楼北半部及1楼部分。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珊珊,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46号安阳市日用化工厂院内64幢1至5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3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珊珊、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改判原审判决中后续治疗费50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原告伤残经法院委托鉴定后,法院判决上诉人赔付其伤残赔偿金191245.14元,但同时又判决上诉人承担50000元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已经确定,说明一审原告治疗已经终结,但一审法院又判决上诉人赔偿50000元后续治疗费,明显自相矛盾。
被上诉人***辩称,鉴定报告显示***颜面区遗留瘢痕及瘢痕痉挛缩畸形,临床需要对其实施后续治疗,以治疗瘢痕增生挛缩畸形给其带来的功能和面容影响。伤残等级确定不等于终结治疗,根据司法鉴定机关的认定,***面部的凸起部分影响了面部的功能,因痉挛萎缩导致功能受损,需临床治疗,有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06376.45元;2.诉讼费由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5日10时50分许,***驾驶豫E×××××号小型面包车沿汤阴县五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婴童一派生活馆门前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驾驶的绿色电动自行车,失控的绿色电动自行车又撞到同方向行驶***驾驶的黑色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损坏,***及***受伤的交通事故。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第4105231201800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豫E×××××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豫E×××××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受伤后,2018年6月5日原告在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短暂住院治疗,短暂住院期间支付住院费用4759.32元。该医院出具的出院证上显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7月23日,原告转院至安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1、颅内损伤;2、全身多处挫裂伤;3、脑震荡;4、外伤后上牙脱落。住院期间48日,支付住院费用44834.31元。2018年8月14日、2018年10月15日,原告在安阳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支付材料费用共2992.5元。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22日,原告在汤阴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检查治疗,支付费用共1130.96元。
事发后,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安阳民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和护理人数、天数、后续治疗费评估。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3月6日作出安民众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评估意见;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面部损伤后遗增生性瘢痕累计面积达20.05平方厘米,该损伤及导致的后果构成八级伤残;其他不构成伤残;评估意见:被评估人***护理期限为90日,住院期间应有2人护理,出院***应有1人护理;被评估人***右上中切牙缺损1/2,左上中牙近中切角缺损。临床对其实施了桩核义牙修复。后期在选择应用普通材料行烤瓷牙修复,每颗牙齿所需的费用约800元左右,使用年限为8年左右。被评估人***颜面区遗留瘢痕及瘢痕挛缩畸形,临床需要对其实施后续治疗,若手术顺利、术后无切口感染等并发症,被评估人***后续医疗费约为人民币50000元左右。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为原告垫付治疗费用50000元。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当庭认可侵权人***在本案中是履行职务行为。
对到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费用,法院认定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53717.09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50元∕日×48日)。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该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三、营养费。原告主张营养费1440元(30元∕日×48日)。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营养费应按每日20元计算住院期间48日,故法院对该项费用支持960元(20元∕日×48日)。四、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35044.60元(127.90元∕日×274日),误工标准按河南省上一年度批发和零售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27.9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274日。原告提供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各一份。二被告认为应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08.28元计算90日且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对误工时间提出了鉴定申请。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的误工标准,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是***,并非原告,故应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每日108.28元。关于原告的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74日。综上原告的误工费应为29668.72元(108.28元∕日×274日)。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对误工期限提出了鉴定申请,因原告已构成八级伤残,依法可以计算误工时间,故法院对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了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五、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14942.64元(108.28元∕日×48日×2人+108.28元∕日×42日×1人)。提供评估意见、护理人员***和**霞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评估意见,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六、交通费。法院认为,交通费应按原告的住院期间48日每日20元计算,故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为960元(20元∕日×48日)。七、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191245.14元(31874.19元∕年×20年×30%)。原告提供鉴定报告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贷款合同、河南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天然气初装费收据、垃圾清运费单据、户口簿、结婚证各一份。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故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八、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该费用25186.98元(20989.15元∕年×8年×30%÷2人)。原告有二个子女,儿子已成年,女儿***出生于2008年9月1日。原告提供户口簿、***汤阴县文王小学学生证各一份。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九、精神抚慰金。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且原告在本次事故中负无责任,故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十、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62000元(颜面区遗留瘢痕及瘢痕挛缩畸形后续医疗费50000元和牙齿更换后续治疗12000元)。原告提供评估意见一份。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评估意见,原告的身体遗留瘢痕及瘢痕挛缩畸形后续治疗费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牙齿更换治疗,根据原告提供评估意见,法院对原告受损的两颗牙齿的更换费用1600元予以支持,对该受损的两颗牙齿8年以后费用,因评估意见中未就需更换总年限给予评估,故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法院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51600元予以支持。十一、电动车车损。原告主张的电动车车损1700元,原告提供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7日出具***字【2018】第301号结论书一份。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有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书为证,故对该电动车车损1700元予以支持。十二、鉴定费用。原告主张鉴定费用2700元(含安阳民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2500元和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费200元)。原告提供发票三张。二被告辩称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二被告不应承担。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鉴定费用2700元,是原告为证明自己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对原告二次手术治疗终结后再行伤残评定的鉴定异议书和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申请,法院认为,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鉴定异议和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认为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予以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费用为责任免除,该费用应由侵权方承担。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各一份。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该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由保险人承担。本案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了合同约定该费用责任免除的有关证据,故该费用应由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予以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根据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第4105231201800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驾驶的豫E×××××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受害人***未提起诉讼,故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受害人***预留50%的份额。
对于原告***主张各项费用,法院确认如下:医疗费5371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960元、误工费29668.72元、护理费14942.64元、交通费960元、残疾赔偿金191245.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186.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后续治疗费51600元、电动车车损1700元、鉴定费用270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390080.57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390080.57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合法的损失依法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1000元。交强险不足的部分即329080.57元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对原告受损的两颗牙齿8年以后费用,因评估意见中未就需更换总年限给予评估,故原告可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事发后,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为原告垫付治疗费用50000元,故该垫付治疗费用应从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的鉴定异议和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该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由保险人承担。被告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提出了合同约定该费用责任免除的有关证据,故该费用应由侵权方被告中国电信安阳分公司予以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电动车车损、鉴定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340080.57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垫付款5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6元,减半收取计3698元,由原告***负担148元,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负担3550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确定为八级伤残,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均属于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且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数额是由安阳民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的,故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安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其提出的残疾赔偿金与后续治疗费相冲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