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10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玉,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96000.68元,利息2048830.59元(以3299632.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止,为1769368.43元;以696368.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3年9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止,为279462.16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14684.22元(以3996000.6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9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0000元,审计费175000元,执行费44510元,共计7619025.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619025.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易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