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9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新大街27号473室。
法定代表人:林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22号御邦国际广场立达人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周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20)湘01执9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7月27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101、106、307、315、316、414、514、614、714、812、908等房产,因上述房产均有抵押,均为轮候查封,均为不可售状态,故本院暂时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另外,本院还到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子宜
审判员 蔡旭辉
审判员 许运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