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1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976号。
负责人:龙志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22号御邦国际广场立达人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周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22号御邦国际广场立达人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周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达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湘民再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达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子宜
审判员  许运清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