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执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桐梓坡路口。
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22号御邦国际广场立达人酒店8楼。
法定代表人:周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经有法院在先查封,且大多有抵押,显示为不可售状态,暂时无法处置。另外,本院还到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子宜
审判员 蔡旭辉
审判员 许运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