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0289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御邦国际广场立达人酒店**。
法定代表人:周游,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军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2020年11月3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史 毅
人民陪审员  饶桂春
人民陪审员  郑政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悦
书记员李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