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黄辉诉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1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7日经本院调解完毕,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14052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1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维
审判员***
审判员荆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