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池市隆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02民初1484号
原告:蓝必轩,男,1968年9月4日出生,壮族,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池市隆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上任新城区上任一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34850932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池市隆太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必轩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必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