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256号
原告: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方红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本院在审理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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