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4084号
原告: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方红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蔓,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鸿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二环鸿禧花园东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与陕西鸿聚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426元,减半收取11713元,由原告西安渭北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