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中村八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北仑腾鑫亿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大塔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北仑腾鑫亿达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烜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6民初420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朱静
代理审判员施晓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