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503执2499号
南宁市武鸣区承达建材经营部、广西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承达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桂0503诉前调确3号,向被执行人广西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广西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85630元及执行费1184.45元,本院将85630元退至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承达建材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广西宏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