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65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传良。
被执行人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
被执行人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意元。
申请执行人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1455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1145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