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6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传良。
被执行人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
被执行人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意元。
申请执行人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613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1)湘0105民初7969号和(2021)湘0105民初79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顶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西科美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现金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 钢
审 判 员 张 淳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