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城市掀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民初5260号
原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孤山镇孤山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魏文玲,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城市掀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感王镇东感王村,法定代表人张风兰,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
原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掀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因被告需要鉴定,故应中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学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