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24157147X6。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孤山镇孤山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城市焮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5980934314。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感***感**。
法定代表人:***
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城市焮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辽0381民初52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