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993号之二
原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W0UNW83,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44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光,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菲,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KJ3160,住所地江阴市延陵东路1039号。
法定代表人:阎紫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5元、保全费2583元,合计6328元(***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3745元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