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993号
申请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W0UNW83,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44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光,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菲,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KJ3160,住所地江阴市延陵东路1039号。
法定代表人:闫紫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暄能公司)与被告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天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暄能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联动天翼公司的银行存款4126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暄能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暄能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为此提供了相应担保,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41266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蔡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