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财保264号
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建兴,北京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69136209H。
法定代表人:徐鑫,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2 850 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炬***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2
850 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立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仝 贺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