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本溪市启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02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心刚,本溪市平山区平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市启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新城路54栋2层2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仁。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环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军。
原告***诉被告本溪市启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1,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晓龙
书 记 员  都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