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5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代理人金海鸥,本溪市明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本溪市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本溪市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本溪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朱飞
审判员*红
审判员孙源
审判员高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