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初34号
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开发区F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春。
诉讼代表人: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蓉,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阜新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乔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阜新销售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淑辉
审判员 金树密
审判员 李祥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