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辽宁大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初43号
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开发区F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春,系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被告:辽宁大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65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郑驰,系董事长。
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给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有明
审判员  苑明珠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