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民初32号
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开发区F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国华招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辽宁中天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荣志
审判员  陈 鹏
审判员  黄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娄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