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3民初32331号
原告福建鑫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起诉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茂、黄棍,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庆祥、杜振祥,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履行。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管材后,未能按期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货款的清偿责任,并从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相对于普通的企业,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混同,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管材。合同价款人民币4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管材。2019年1月4日双方经对账,《采购合同》所约定的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柯天鉴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有货款371909.71元未予支付。
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外还向原告采购不锈钢线性排水沟,2019年1月8日原告交付了该批不锈钢线性排水沟,价款11970元。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支付该货款。
另查,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4日,股东为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鑫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3879.71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鑫鸿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9元,由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52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中装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2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弘卫
书记员 申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