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503民初8525号
原告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以与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