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1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4楼408。 法定代表人:庄绪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执行人:***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武陵大道191号文化产业园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湘0811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月29日,深圳市中装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3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3年1月30日、3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明的银行、证券、车辆信息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保险、股息红利、***财产品、公积金等传统查询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均有抵押登记,同时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对***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陵源区画卷路居委会的土地【不动产证:湘20****不动产权第(0000227号)】进行轮候查封。该公司已于2020年停止营运。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3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 以上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3月6日,该案执行款1787622.64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桃花溪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唐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超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