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民初4035号
原告:大连辽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8-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5-6号1**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辽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辽宁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辽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