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辖147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世纪科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56-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20520G。
法定代表人:马正宏。
原告***与被告重庆世纪科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500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953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13920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外包公司派驻该院工作人员,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原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外包公司派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