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世纪科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世纪科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2民初9976号
原告***,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世纪科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709420520G。
法定代表人马正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世纪科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卫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曾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