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689号
原告: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负责人:孙如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查灵。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