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3718号
原告: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尚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17997F。
法定代表人:查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新材料创业大厦******信用代码911101087239563800。
法定代表人:侯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飞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5元,减半收取计3282.5元,由原告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丹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