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查灵,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现合肥东林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工资款项等全部债务,缴纳社保因履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42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马晋超
书 记 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