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监13号
监督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原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1号。
负责人:王海龙,行长。
原审被告: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英烈士村。
法定代表人:姜忠斌,经理。
原审被告:大连营城子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机场。
法定代表人:于俊杰,经理。
原审被告:姜忠斌,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审被告:李淑花,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因与原审被告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营城子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姜忠斌、李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7)辽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民监[2021]21020000028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凯
审判员 周燕雁
审判员 苍 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