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一方大厦20层。
负责人:梁晓,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英烈士村。
法定代表人:姜忠斌,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营城子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机场。
法定代表人:于俊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姜忠斌,男,汉族,1962年8月6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淑花,女,汉族,1963年12月10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营城子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姜忠斌、李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的(2017)辽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责令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00万元及罚息(截至2017年9月20日罚息为8,645,494.5元;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基准利率年4.35%上浮73.2%,再上浮50%,即年利率11.3013%计算);大连营城子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姜忠斌、李淑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承接该笔债权,依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各被执行人送达。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本院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19年10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淑花在中国建设银行62×××32账户内存款1,241.17元、43×××09账户内存款2,079.64元、07×××01账户内存款1,230,106.69元、07×××11账户内存款1,088,187.11元;大连银行23×××10账户内存款35,622.21元;中信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7,019.14元;中国民生银行50×××61账户内存款7,278.34元;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371,080.18元。同日,冻结被执行人姜忠斌在中国农业银行62×××19账户内存款2,979.39元;中国银行292166256305CNY0账户内存款2,614.23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0账户内存款14,950.97元。2019年10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淑花在中国农业银行34×××18账户内存款20,5245元、34×××09账户内存款157,581.64元、34×××24账户内存款1,039,380.25元。被执行人李淑花、姜忠斌对上述冻结银行存款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该笔贷款涉及徐长威骗取贷款案,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对此已立案侦查,案号为大公花(刑)立字(2019)S20号,且向本院反映(2017)辽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系缺席判决,李淑花、姜忠斌并不知情,判决书中认定的借款合同系案外人徐长威冒用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伪造虚假购销合同,其已申请再审。目前执行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
2019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土地的登记信息;2019年12月12日,通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姜忠斌、李淑花名下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进行查询,反馈结果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及收益类保险信息。
因被执行人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营城子建材大市场有限公司、姜忠斌、李淑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9年12月23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无异议,表示因公安机关已对与本案相关联案件立案侦查,认为现冻结的款项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对各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宋炳坤
执行员  宫 羽
执行员  毕安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