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6612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大伟,男,199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柳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525Y,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英烈士村。
法定代表人:姜忠斌。
原告***与被告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郝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