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3民初3156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兆安,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
镇英烈士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525Y。
法定代表人:姜忠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宁,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实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