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锐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锐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立元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锐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9号楼3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立元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9号楼3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锐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立元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锐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锐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锐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成都锐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