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1执2081号
申请执行人:***,女。
委托代理人:赵要良,男,系***丈夫。
委托代理人:周涛,系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1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金22万元、利息1300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44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证:(内容略);其余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需要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者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 萍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祝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