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211执331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泓管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泓管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80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东
审判员 陈袁媛
审判员 周 晏 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