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11执恢78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垒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垒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5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52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黎明
审 判 员 冯忠璞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佳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