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龙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长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恢529号
申请执行人***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富。
委托代理人金绍云。
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
申请执行人***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甘民初字第5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杜成林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瑜泽